再思「使命教會」
楊豪萬牧師 (西雅圖粵語堂)
「使命教會」一直以來是證道堂在不同場合中都强調的標誌,長老團作為教會屬靈生活的倡導者,也不斷在多方面探索著這主旨的實踐方式。「Missio Dei」 (神的使命) 早於1934年由德國宣教學家 Karl Hartenstein 提出,以此與「教會的使命」有所分別,後來也產生了一些不同的教義神學概念上爭議;也有不少神學家在這方面的發揮,如David Bosch, Lesslie Newbigin 等。但是無論如何,神的使命必須是教會的真正本質與存在的目的,由教會的會眾作為管道去實踐。既是這樣,神的使命,與信徒的使命自然不可分開。
我們可以用不同方式去構建教會存在世上的目的與意義;而教會的使命毫無疑問落在福音的宣講與服事人上。如何將福音有效地傳遞出去?歷世歷代以來學者、教牧、信徒都在不斷尋求更好更合適的方式,讓福音可以在不同的處境關聯中宣講。我們知道的如各種佈道聚會、個人佈道、生活見證等等;在本地福音事工之外再加上林林總總的海外宣教。的確,歷代教會總在努力完成她的使命。
與此並行的,便是對世人的關顧。各種慈惠事業的產生,對人類身體與心靈的建樹在歷史中可圈可點。近代神學的反思中,涉及心智上的疑問:到底我們的服事是「有企圖心」地,期望慈惠帶來的是激發受者的歸信?若是這樣,服事豈不是成為我們的手段?若是沒有傳福音的機會,我們就失去服事的動力,這樣不是功利主義嗎?還是,天國就在人間,服事不問回報,只就是完成神的使命?我們值得細想。
若說信徒就是神的使命執行者,我們負上的責任便不單是教會的宣教使命,更是神的使命。以賽亞先知說:「耶和華說:你們是我的見證,我所揀選的僕人。」(賽43:10);主耶穌在升天前的訓示:「但聖靈降臨在你們身上,你們就必得著能力,並要在耶路撒冷、猶太全地,和撒瑪利亞,直到地極,作我的見證。」(徒1:8) 見證榮耀的主便須傳福音並服事人。但是為甚麼很多信徒,都好像失去了那種使命感?若真的是這樣,教會內都是信徒,願意作門徒的卻不多,教會的使命、神的使命,又可以由誰去實踐呢?尤有甚者,聖經的教導中從來沒有將作信徒與門徒的意義分割。真求主叫我們不忘初心。